內蒙古美術職業學院校園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
發布時間:2023-0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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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者:admin
校園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是指學院對本單位的內部矛盾和糾紛,依法進行排查、調解和處理的非訴訟活動。為維護正常的教育、教學秩序,及時發現和化解學生間、師生間、教師間、教師與家長間存在的各類矛盾糾紛,把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,嚴防校園安全事故發生,確保學院和諧、教學秩序穩定,結合我院實際,特制訂本制度。
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堅持“預防為主,防微杜漸,依法處理,避免激化”的方針,為打造“平安校園”提供有力保障,切實做到“早發現、能化解、善控制、處理好”,確保我院教育、教學工作順利推進。
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由學生服務中心牽頭,各部門、各專業學院負責人以及輔導員共同參與。矛盾糾紛排查與化解應遵循以下原則:
(一)堅持預防為主、防患未然的原則。把工作重心從事后處理轉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來,努力做到“發現得早、化解得了、控制得住、處理得好”。
(二)堅持依法、及時、就地處理的原則。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過程中,要依照相關法律、政策的規定,妥善處理,切實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。堅持“小矛盾不出班級,重大矛盾不出校園”的要求,把矛盾解決在基層。
(三)堅持教育疏導、防止激化的原則。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,綜合各種有效手段,加強對涉及學生、家長、教師的說服教育,解決矛盾,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。
(四)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堅持“從下到上,誰主管誰負責”的原則。涉及學生間矛盾糾紛優先由輔導員及涉及的任課教師化解,必要時專業學院院長、書記參與,化解無效的情形報學生服務中心處置,對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權利義務內容,應通知其監護人參與化解。涉及教師間矛盾糾紛由教育處化解,必要時學院領導參與化解。涉及師生間矛盾糾紛由專業學院院長、書記化解,必要時教育處負責人參與化解。涉及教師與家長間矛盾糾紛由專業學院院長、書記化解,必要時教育處負責人參與化解。
為提高教師、輔導員排查與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,教育處應做好教師、輔導員的思想教育工作,利用培訓時間,除對國家教育方針政策進行集中學習外,還應對教職工進行師德師風培訓和法制培訓。增強法律意識,提高教職工能在相互融洽的關系中團結合作,理解支持。對教職工之間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,采取召開民主生活會、個別談心等方式把矛盾糾紛處理在萌芽狀態。利用家長會、學校開放日、家訪等形式積極向家長宣傳學校教育,爭取家長及社會人士對教育的更大支持。
各部門、各專業學院不能解決的矛盾糾紛或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,如因報告不及時,貽誤時機,影響校園穩定秩序的,要堅決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。
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堅持“預防為主,防微杜漸,依法處理,避免激化”的方針,為打造“平安校園”提供有力保障,切實做到“早發現、能化解、善控制、處理好”,確保我院教育、教學工作順利推進。
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由學生服務中心牽頭,各部門、各專業學院負責人以及輔導員共同參與。矛盾糾紛排查與化解應遵循以下原則:
(一)堅持預防為主、防患未然的原則。把工作重心從事后處理轉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來,努力做到“發現得早、化解得了、控制得住、處理得好”。
(二)堅持依法、及時、就地處理的原則。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過程中,要依照相關法律、政策的規定,妥善處理,切實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。堅持“小矛盾不出班級,重大矛盾不出校園”的要求,把矛盾解決在基層。
(三)堅持教育疏導、防止激化的原則。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,綜合各種有效手段,加強對涉及學生、家長、教師的說服教育,解決矛盾,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。
(四)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堅持“從下到上,誰主管誰負責”的原則。涉及學生間矛盾糾紛優先由輔導員及涉及的任課教師化解,必要時專業學院院長、書記參與,化解無效的情形報學生服務中心處置,對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權利義務內容,應通知其監護人參與化解。涉及教師間矛盾糾紛由教育處化解,必要時學院領導參與化解。涉及師生間矛盾糾紛由專業學院院長、書記化解,必要時教育處負責人參與化解。涉及教師與家長間矛盾糾紛由專業學院院長、書記化解,必要時教育處負責人參與化解。
為提高教師、輔導員排查與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,教育處應做好教師、輔導員的思想教育工作,利用培訓時間,除對國家教育方針政策進行集中學習外,還應對教職工進行師德師風培訓和法制培訓。增強法律意識,提高教職工能在相互融洽的關系中團結合作,理解支持。對教職工之間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,采取召開民主生活會、個別談心等方式把矛盾糾紛處理在萌芽狀態。利用家長會、學校開放日、家訪等形式積極向家長宣傳學校教育,爭取家長及社會人士對教育的更大支持。
各部門、各專業學院不能解決的矛盾糾紛或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,如因報告不及時,貽誤時機,影響校園穩定秩序的,要堅決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。